河北省水利系统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
河北省水利系统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说明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河北省水利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 人。
二、受理
水利部门主要受理涉及水利规划、项目审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河道湖泊及其岸线管理、河湖长制;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运行、引水调水等相关工作,以及河北省水利系统相关的党员申诉、申请复审以及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等信访事项。
水利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甄别,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河北省水利系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属于下级水利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转送交办,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上级水利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经转办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书面包含纸质、短信、邮件、传真等形式。
三、办理
(一)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1.信访人认为水利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2.水利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作出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取水许可,围垦河道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河道采砂许可,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坝顶兼做公路审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等16项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3.水利部门行政处罚事项,包括作出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违反水工程管理规定的,违反水文管理规定的,违反节水管理规定的,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违反蓄滞洪区非防洪工程建设规定的,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等9项行政处罚事项,按照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4.水利部门行政强制事项,包括作出违反水工程管理规定的,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违反水文管理规定的,违反农业灌溉管理规定的,违反地下水管理规定的,违反农田水利管理规定的等7项行政强制事项,按照行政强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5.水利部门行政检查事项,包括作出违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的,对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的,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的,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的,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对水工程运行情况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对行业组织和评价单位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相关工作的,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执行情况的,对河道采砂的,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跨市、区)水工程的,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对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对节约用水的,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对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的,对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的,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对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的,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对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等30项行政检查事项,按照行政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6.水利部门行政确认事项,包括作出违反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真伪确认,小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确认,省级水利风景区设立评定等3项行政确认事项,按照行政确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7.河北省水利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包括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按照行政裁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8.水利部门行政备案事项,包括作出违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水利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鉴定书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备案,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成果文件备案,监测、勘探用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备案,矿井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等13项行政备案事项,按照行政备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9.水利部门信息公开事项,包括作出违反申请制发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文件、规划、统计报表等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按照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0.其他事项,包括对作出地方审批立项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水利勘测设计资质审查,应急取(排)水管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蓄滞洪区安全管理和运用补偿,水利科技成果验收,水利科研与推广项目立项等其他行政事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申请查处水利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事项,水利部门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答复,告知信访人情况是否属实、适用法律程序、处理结果及救济途径。
12.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信访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办理
13.无法适用其他法律程序处理的,导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
(1) 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办理结果告知单)。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查告知单)。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告知单)。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水利部门不再受理并书而告知信访人。
(4)对地市级及以下水利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水利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对省级水利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
(5)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中,应把调解、和解贯穿始终,依据当事人意愿可以选择先行调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和解协议书。
(二)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水利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奖励。
(三)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水利部门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的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