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水办[2009]12号
关于印发《足彩预测 机关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8号令),厅办公室结合机关实际,编制了《足彩预测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并经省档案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足彩预测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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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水利厅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进一步做好有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8号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水利厅机关(包括档案由水利厅机关代管的事业单位,以下同)工作人员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归档是指水利厅机关各处室文书或经办人员,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机关文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并按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材料;
2、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水利工作的批示、指示、讲话、题词等文件材料及其视察水利工作的声像材料;
3、上级机关召开的与水利有关的重要会议文件及声像材料;
4、上级机关对水利厅请示的批复及批转水利厅有关意见或建议的相关文件材料;
5、省(部)以上单位表彰水利厅有关业务工作或人员的文件材料。
(二)水利厅机关产生的文件材料:
1、召开的全省水利工作会议、全省水利局长会议及其他各类专业会议文件材料(包括声像材料);
2、党组会、厅长办公会、厅务会、厅长专题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记录、纪要;
3、对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文件材料;
4、厅领导批阅的签报、情况反映及其他专项报告等文件材料;
5、重要信件、电话记录等文件材料;
6、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7、在检查或调研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形成或汇总的各种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材料;
9、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文件材料;
10、印章管理文件材料;
11、涉及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等文件材料;
12、对各项水利项目投资建议计划和投资计划下达的文件材料;
13、对有关项目审查、评定、验收的文件材料;
14、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和行政复议的文件材料;
15、调处水事纠纷的文件材料;
16、普法、普查文件材料;
17、有关干部任免、调资、抚恤、培训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干部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8、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19、办理与接转的职工转移工作单、行政与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等文件材料;
20、表彰与惩处的文件材料;
21、反映水利厅和水利事业发展的有纪念意义的证书、证章、奖牌、印章等各类凭证实物;
22、组织沿革、年鉴及反映水利厅重要活动的简报和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各种载体的材料;
23、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24、审计文件材料;
25、与有关厅(局)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26、财产、资产、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等文件材料;
27、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文件材料;
28、对上级或同级机关征求意见稿答复的文件材料;
29、编制的重要简报、刊物等文件材料;
30、机关职工名册和党员、团员名册;
31、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三)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材料;
1、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典型材料、统计报表、财务预决算等文件材料;
2、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科技文件材料;
3、下级机关报送的法规性备案文件材料;
4、同级或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需要执行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5、业务主管部门检查水利厅机关有关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6、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第五条 不需归档的机关文件材料范围:
(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任免、奖惩与水利厅无关人员的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印发的不需办理的一般参阅性文件材料。
(二)水利厅机关文件材料:
1、重份文件;
2、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物性、临时性文件材料;
3、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文件材料,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校对稿(定稿除外);
4、反映一般性建议或意见的人民来信电话记录及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件等文件材料;
5、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
6、仅供当时工作参考且无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其他机关的文件材料:
1、抄送、抄报水利厅阅知,但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2、下级机关报送水利厅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等文件材料;
第六条 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移交厅机关档案部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据为己有,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按时归档。
第七条 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由主办处室或单位文书人员负责归档,经办人员或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八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划分原则与标准详见《水利厅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附表)
第九条 水利厅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水利厅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归档时应包含纸质印制件、定稿及签发页;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第十一条 厅直属各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